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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5-08  信息来源:  作者:

平组[2011]1号

关于加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激发内在活力,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努力建设一支富有生机与活力的中层干部队伍,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及管理中层干部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编制部门批准的各乡镇(办事处),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群团部门,法检两院,县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属事业单位机构(不含县直学校和医院)的股级中层正副职干部和副科级单位的副职干部。

    三、任职资格条件

    (一)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2、作风务实,开拓创新,事业心、责任感强,有胜任中层岗位所需要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有较强的自律意识和大局观念。

    (二)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拔任用中层正职,一般应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提拔任用中层副职,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2、在编在岗;

    3、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实施或参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中层干部,原则上应当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事业机构的中层干部,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原则上具有干部身份;

    5、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四、职数配备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严格按照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层干部职数予以配备;其中,单位暂无“三定”方案或“三定”方案无明确规定的,3人(含3人)以下科室科配科长(主任)1人,3人以上科室配科长(主任)1人,副科长(副主任)1人。对个别因历史原因已经超配的,要逐步调整到规定职数;对单位暂时无符合条件人员,或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现职人员身份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先顶岗备案,再逐步调整到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五、选拔任用方式和程序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或组织任命的方式;其中,机关工作人员在2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上岗方式确定中层干部人选。  

    (一)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经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公室和县人社局审批。其中,涉及政法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还要事先征求县委政法委的意见。

    2、报名与资格审查。单位党委(党组)负责竞争上岗中层干部的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

    3、竞职演讲与答辩(或笔试与面试)。根据职位要求,组织竞争上岗人员参加竞职演讲与答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笔试与面试。

    4、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同时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5、讨论决定与任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选;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不影响任职的,对任职人选行文任命。

    (二)组织任命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事前报告。调整中层干部之前,各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向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公室和县人社局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再研究干部调整事宜。报告材料应包括空缺职位与职数、调整理由、任职条件等内容。其中,涉及政法部门中层干部调整的,还要事先征求县委政法委的意见。

    2、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其中,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一般为: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层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原则上全体人员参加。

    3、确定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单位党委(党组)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考察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

    5、讨论决定。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充分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条件成熟的,单位党委(党组)也可以通过票决制的形式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

    6、任前公示。在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职的中层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7、任免谈话。对作出任免决定的中层干部,由单位党委(党组)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8、正式任命。公示期结束后,不影响任职的,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对任职人员行文任命。

    六、备案管理

    凡涉及中层干部调整,单位党委(党组)除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向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公室和县人社局书面报告外;还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调整情况向县委组织部备案。隶属县人社局管理的,还要同时向县人社局备案。备案材料一般包括: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编制情况等);新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含民主推荐情况等);单位党组(党委)会议讨论情况;任前公示情况等。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任免中层干部的,另外需呈报竞争上岗总结材料。

    七、纪律要求

    加强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是强化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把中层干部管理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切实做到不违反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不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不临时动议中层干部任免;不个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不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公室和县人社局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单位执行本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中层干部任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不予备案;未经备案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不承认其中层干部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公室、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平阴县委组织部    

       平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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