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2 年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注重质量、优化结构,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县发展党员工作,切实把好发展党员“入口关”,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实施三年突破平阴计划”,推动我县跨越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队伍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明确发展党员工作目标
2012年全县计划发展党员350名。其中,生产、工作一线的达到70%以上,35岁以下的达到8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90%以上,妇女党员达到30%左右,农村党员达到乡镇发展党员总数的60%以上,使党员结构逐步改善,分布更趋合理。在发展过程中要突出抓好以下三个重点:
(一)突出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各党(工)委要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目标要求,积极发现、培养、储备入党积极分子,拓宽党员队伍源头。在农村,要注重发展那些思想政治素质高、致富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青年优秀分子。同时,适当向农村妇女干部和有文化知识、有致富本领、有奉献精神、有进步要求的优秀农村妇女倾斜,逐步解决农村女性党员比例过低的问题。在企业,要注重发展那些积极投身企业发展,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创先争优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分子。尤其注意在优秀生产班组长、管理骨干和技术能手中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在机关,要注重发展那些思想解放,作风优良,事业心、责任感强,廉洁勤政、热心服务基层群众,实绩突出的优秀分子。在事业单位,要注重发展那些忠诚党的事业,知识、科研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的优秀分子。在其他社会阶层,要注意发展那些积极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创业精神强,诚信守法,热心社会公益事业,道德品行好的优秀分子,努力把各行各业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员后备队伍和党的事业中来。
(二)突出抓好三年未发展村的发展党员工作。各镇(街道)党(工)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村党支部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年度绩效考核,作为村党支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本地村级发展党员工作台账,对连续两年没有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连续三年未发展党员的村,要实行“黄牌”警告、挂牌督办、“销号”管理。对故意压制、拖延入党申请人入党或违反程序、按“宗族派性”发展党员的村党支部书记,实行约谈制度,责令整改。
(三)突出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建组织、扩覆盖”的活动要求,加大“兼合式”党组织组建力度,重点做好在尚未单独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年内至少发展1名党员,尽快达到组建条件。对已有两名党员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建立党组织,党建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复转军人、下岗职工党员和离退休党员中选派,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派党建指导员可以一人一企、一人多企或多人一企。党建指导员要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组建党组织、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党组织开展活动,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二、完善制度,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建立健全记实、回避、推荐、审批、培训、公示、票决、预审、谈话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程序。
(一)严格落实发展党员记实制度。各党(工)委要指导基层党支部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程序,按照程序要求据实填写《培养写实簿》,客观反映党员发展工作情况。特别是对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大会、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大会等关键环节,要严格落实签字制度,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性,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二)建立发展党员回避制度。党支部成员特别是支部书记与入党申请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在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前,要向上级党委书面报告个人情况、现实表现、培养过程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同时主动申请回避,不能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在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时不能作为党员大会的主持人。
(三)坚持发展党员推荐制度。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民主推荐,在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基础上,由支委会研究确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在组织党员进行推荐的同时,必须组织一定数量的党外群众进行公开民主推荐,经多数党员和群众推荐认可后,再由党支部讨论研究。农村党支部研究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必须经过三次推荐,即村党支部分别主持召开“两委”会、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党员大会,按照1:3、1:2、1:1的比例,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产生建议人选、初步人选和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四)实行发展党员结构审批制度。各党(工)委对支部上报的党员发展对象名单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比例结构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新发展的党员在性别、年龄、学历、身份等构成比例上符合上级要求,并同时录入党员信息库中的“申请入党人员”信息库。县委组织部将对各党(工)委上报的党员发展对象名单进行审核,上报名单不符合结构比例要求的,发回重新调整。
(五)严格发展党员培训制度。对确定的党员发展对象,各党(工)委要集中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内容的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不少于40个学时),并组织参加全县党员发展对象理论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确定为预备党员培养接收对象。
(六)健全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接收预备党员前和预备党员转正前,由党支部将重点培养对象、党员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申请转正人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培养考察情况、政审情况等内容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农村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向全体党员、村民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本单位范围内向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公示。公示期间,包括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凡有举报、反映发展党员程序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党员发展资格。举报或反映发展党员有其他问题的,由上级党委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取消发展资格、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七)落实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召开党员大会时,实到会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八)实行发展党员材料预审制度。对新发展党员进行谈话之前,各党(工)委要将新发展党员的入党手续材料上报组织部进行预审。主要审查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写实簿、支部大会表决票、政审材料、公示材料等。根据预审材料情况,确定是否准予发展以及党员谈话时间。
(九)严格发展党员全员谈话制度。各党(工)委在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前,要与报批的预备党员逐一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时间和名单提前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派组织员参加,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党委专职副书记要拿出专门时间与预备党员进行谈话,每年谈话的数量不少于发展总数的三分之一。2012年新发展党员的谈话工作,一般要在10月底之前完成。各党(工)委要指导督促基层支部提前履行入党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具体参照《党员发展工作常用文体》),为党员谈话工作做好准备。
三、加强领导,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各党(工)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查指导,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一)要严格执行发展计划。各党(工)委要着眼于党员队伍的分布和内在结构的改善,根据申请入党人数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质量,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申请发展指标,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指导、有调控的进行,避免发展工作的空白点和发展数量上的大起大落。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党(工)委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委派熟悉党员发展程序、政治素质较高的同志列席基层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会、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大会,并在推荐结果和会议记录上签字,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公正性。要安排专人对入党材料进行预审,做到“八审核”、“四不发展”、“四不审批”。“八审核”:审核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情况记载、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训情况、考察报告、思想汇报、党内外群众座谈意见、支部大会记录。“四不发展”:没有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不发展,培养期不到一年的不发展、没有参加集中培训的不发展、不经过党内外群众认可的不发展。“四不审批”:手续不合要求的不审批,没有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审批,材料不健全或不真实的不审批,群众反映问题未调查清楚的不审批。
(三)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度。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故意阻挠先进分子入党的,上级党组织要加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对因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造成发展党员失误的,要严肃批评。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致使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的,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对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中共平阴县委组织部
2012年2月29日 |